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为进一步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减少企业申报环节,方便企业群众办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10月1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取消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 通知明确,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转报工作的通知》涉及的相关省级事项,分类取消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许可事项,不再受理相关申请。对全部委托各设区市和功能区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等事项,以及部分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等事项,由各承接部门依据承接权限直接完成审批,无需转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等部分省级实施的事项,取消设区市“市级转报”环节。 同时,针对省级实施事项,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不须携带相应材料原件到市级部门核验,直接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的电子文档,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相应申请,不再设置“市级转报”功能,通过数据共享、在线核查等手段对企业提报材料进行审核,真正实现企业群众申报“零跑腿”。 省级实施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为确保个人执业资格审批工作的正常开展,方便服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仍按照原工作流程办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快推进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审批系统迁移,于2021年11月1日前迁移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实现该事项“全程网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明确表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设区市转报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该文件中相关规定不再执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此前关于地市核验原件、“市级转报”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承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应事项的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功能区管委会要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流程,不得设置“隐形门槛”,严禁增设审批环节。要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通报或撤销其资质资格等惩戒措施。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