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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辅助驾驶不是免罪金牌
来源:大众新闻·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6-9-10 16:07:57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意见》共24条,分为5个部分,聚焦AI换脸、大数据杀熟、自动驾驶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其中,针对自动驾驶及辅助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规则,尤为引人关注。

《意见》发布同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等人编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下称《理解与适用》)在网上公开。

人机共责,车企难辞其咎

《意见》出台的背景,是辅助驾驶技术快速普及之下日益凸显的安全隐忧。

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更有甚者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即是典型:2025年9月,王某群酒后使用“智驾神器”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自己躺到副驾驶睡觉,车辆在道路上行驶20分钟后停止,最终被判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000元。

类似案例并非孤例。上海市静安区近期宣判的首起涉智驾刑事案件中,李某醉酒后开启辅助驾驶模式上路,发生事故后冲卡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201mg/100ml,最终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9000元。

在民事责任层面,《意见》确立了清晰的规则框架。

首先,事故责任认定仍适用现行法律。《意见》明确,在法律对自动驾驶汽车、辅助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之前,仍适用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规定。

其次,确立“车辆缺陷+驾驶人过错”的按份责任,这是《意见》的一大亮点。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因车辆缺陷与驾驶人的过错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意味着,在辅助驾驶事故中,只要能够认定车辆存在产品缺陷,即便驾驶人也有过错,车企同样难以全身而退。《理解与适用》解释称,这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全面获得救济,特别是当驾驶人没有赔偿能力而保险金额不足时,一并将生产者、销售者作为被告,对受害人权益保障意义重大。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并未规定自动驾驶场景下的按份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力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自动驾驶场景下已无传统意义上的“驾驶人”,主导驾驶的是自动驾驶系统,责任认定逻辑与辅助驾驶完全不同,需留待未来实践进一步观察。

车企虚假宣传将承担民事责任

《意见》最引人瞩目的规则之一,明确了辅助驾驶场景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边界。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与适用》结合指导性案例271号和入库参考案例“孙某迪危险驾驶案”明确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行为人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的,不影响相关刑事责任的认定。

换言之,辅助驾驶不是“自动驾驶”,更不是驾驶人的“免罪金牌”。

这一规则已被写入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科技应用须守法律底线。”

《意见》还对车企的营销行为划出了红线: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对自动驾驶汽车、辅助驾驶汽车的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有专家指出,实践中部分用户过度信任辅助驾驶系统能力,导致紧急情况下未能及时接管而产生严重事故,本次修订有助于划清两者界限,防止企业虚假或夸大宣传。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近启动大修,也拟对这类夸大宣传行为进行规制。在日前公开征求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有条款明确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如实告知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不得作出不符合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条件的产品说明、商业宣传等。

此外,在涉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交通事故中,相关案件数据往往掌握在企业手中。对此,《意见》明确:为查明事故原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数据。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数据孤岛”难题提供了破解路径。

最高法《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智能驾驶领域的司法规则从“混沌”走向“清晰”。对驾驶人而言,辅助驾驶不是“甩锅”的理由,更不是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对车企而言,产品安全是底线,真实宣传是红线。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编辑: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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