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 “股市承诺”成为一纸空文!福建证监局出手监管“30.29亿补偿承诺未兑现案”
8月21日,福建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这一监管动作,针对的是三家主体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胜诉判决后,仍长期未履行合计30.29亿元业绩补偿义务的违规行为,也再次将A股市场中“承诺不兑现”的老问题推至市场关注的焦点。

12年前的业绩承诺,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本次事件的源头可追溯至2014年9月的上市公司承诺安排。彼时,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作出公开承诺:自2014年起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若华映科技(000536)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类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未低于30%,控股股东需确保华映科技现有液晶模组业务模拟合并计算的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收益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补足,该承诺在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丧失华映科技控制权之日起失效。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同步为华映百慕大的上述补偿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后续华映科技2018年经营情况正式触发该业绩补偿情形,双方就此陷入长期纠纷。2023年7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映百慕大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华映科技业绩补偿款30.29亿元,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大同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从司法层面完全明确了三家主体的补偿责任。截至本次警示函出具日,华映科技仅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华映百慕大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收到部分司法执行款1.42亿元,剩余近29亿元补偿款仍处于逾期未履行状态。
巨额补偿难以落地
三家涉事主体均与华映科技早年的股权架构深度绑定。其中,华映百慕大是华映科技此前的核心控股股东,也是本次30.29亿元业绩补偿的第一责任人;大同股份与中华映管股份作为关联方,为该笔补偿提供了全额连带责任担保,三者曾共同构成华映科技早期的台资股东阵营。
2020年11月,华映科技完成控制权变更,控股股东变更为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实际控制人变更为福建省国资委,原台资股东逐步退出公司实际运营,但当年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并未随控制权转移而失效。
截至目前,三家主体在华映科技的持股比例已大幅缩减,仅剩余少量股权,且自身经营均处于流动性紧张状态,这也是巨额补偿款长期难以落地的核心现实原因。
不能让 “股市承诺”成为一纸空文
本次福建证监局的监管动作,是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落地后的典型执法案例。过去A股市场中,上市公司相关方“承诺随意、兑现无力”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业绩补偿、增持承诺沦为一纸空文,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充分保障。
本次对三家逾期未履约主体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相当于向全市场明确了监管红线:经过司法判决确认的补偿义务,相关主体不能以经营困难、股权退出等理由逃避履约责任,监管层会通过行政监管手段持续压实承诺方的履约义务。这一案例也将为后续A股市场业绩承诺全链条监管提供参考,推动“言出必行”成为资本市场各方的共识,进一步夯实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基础。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财经研究员 凤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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