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地方级自然公园的经营范围,禁止从事开垦、采矿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采挖原生地濒危、稀有植物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禁止污染生态环境的活动。同时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允许旅游、科研科普、发展绿色生态产业等合理利用的举措。
森林、湿地、海洋等全纳入
2023年3月,山东在全国率先印发实施了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试行办法,本次印发的《办法》,正是结合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的全面修订。
《办法》所称地方级自然公园(下称“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自然公园主要包括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地方级森林公园、地方级湿地公园、地方级地质公园、地方级海洋公园等。
《办法》明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局)主管全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工作。而自然公园也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办法》对自然公园的设立、调整、撤销做了相关规定: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调整、撤销,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后者设立评审委员会,承担相关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办法》还明确了自然公园应当具备的条件: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或者自然景观在全省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具有特殊的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规模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重叠;范围边界清晰,土地及海域、海岛权属无争议,相关权利人无异议。
保护与利用“两手抓”
对于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地、湿地、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自然遗迹、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办法》要求严格保护,并且明确了相关禁止事项。
具体而言,自然公园内禁止从事开垦、采矿、挖砂、会所、房地产、开发区、工业(化工)园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火力发电、围填海(湖)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采挖原生地濒危、稀有植物以及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违规侵占地方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活动。
《办法》还要求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和人文景观等资源以及社会经济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价;要求加强“空天地一体化”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监测设施装备,科学布局监测站点,对自然公园内重点保护对象、动植物群落、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环境因子动态变化,实现动态监测和智慧管理;应当积极开展地方级自然公园内受损、退化自然生态系统等的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不得超标准、超强度、超范围开展治理修复工程;还应当严格防范外来入侵物种、加强巡护管护和监测,并鼓励公民、法人和志愿者等单位或个人参与地方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与此同时,《办法》对自然公园的合理利用也做了明确,如规定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配套服务设施,有序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生态旅游活动;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合作,为自然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还建议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坚持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原则,引导、支持自然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绿色生态产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培育生态品牌。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 杜杨 通讯员 赵坤 王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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