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30日,深交所对迪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迪嘉药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同时受到处分的还有该公司董事长王德军、董事王琳嘉、总经理王丹琦、财务总监马虹。
另外,迪嘉药业IPO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包静静、何润勇;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费方华、彭香莲;法务服务机构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刘波、石百新也被深交所处分。
随着深交所上述处分文件的公开,迪嘉药业IPO失败的原因也趋于明朗。
上市前大额分红被市场关注
迪嘉药业注册地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实际控制人为王德军、王琳嘉父女。其致力于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原料药产品包括洛索洛芬钠、替米沙坦、非布司他等。
2023年6月16日,深交所受理了迪嘉药业创业板IPO申请;2024年6月12日,深交所网站披露《关于终止对迪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该公司主动撤回上市申请。
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迪嘉药业营业收入分别为3.07亿元、3.74亿元、5.15亿元、2.6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58亿元、0.7亿元、1.15亿元、0.49亿元。该公司2021年现金分红了2000万元,2022年现金分红了2亿元,其上市前大额分红受到市场的关注和质疑。
根据深交所文件,经深交所查明,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迪嘉药业存在三大违规行为。
未完整披露独立性瑕疵情形及整改情况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迪嘉药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迪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迪沙集团”)不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
但深交所现场督导发现,在询价基础上,迪嘉药业将是否购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商品房作为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因素之一,优先向购房供应商采购。报告期内,部分购房供应商是迪嘉药业前五大供应商,涉及购房供应商的部分订单采购价格并非招标最低报价。
迪沙集团部分员工参与迪嘉药业部分采购定价谈判与招标流程审批,拥有迪嘉药业财务系统、流程系统管理权限或操作权限。常某娟曾担任迪沙集团总裁,自2022年6月起担任迪嘉药业副总经理,其后仍参与迪沙集团临床试验管理工作。上述事项反映出迪嘉药业业务及人员独立性方面存在瑕疵,也反映出其采购业务内控不规范。
未完整披露销售、采购、存货管理等内控不规范的情况
招股说明书及审核问询回复显示,迪嘉药业各项内部控制设计运行有效,已完整披露内控不规范情形。
但深交所现场督导发现,迪嘉药业未完整披露采购、销售、存货管理等方面内控不规范的情况。
销售及采购业务方面,部分物流对账单、送货单据缺失,部分业务单据记载的销售人员为迪沙集团等关联方员工。
存货管理方面,部分生产废料缺失批次编号,无法追溯完整流转路径。
退货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因迪沙集团相关产品未能中选集中采购,迪嘉药业2019年向迪沙集团销售的福多司坦于2020年1月发生退货。迪嘉药业将该事项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冲减2019年收入 650.44 万元。
但深交所现场督导发现,相关产品已于2019 年11月18日签收确认,合同中无落选集采可退货的约定;双方于2020年5月才开始沟通退货事项,于6月达成一致,9月完成退货。因此,该退货不属于2019年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冲减2020年营业收入和成本,迪嘉药业审核问询回复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此外,迪嘉药业退货金额披露不准确,冲减2020年营业收入金额应为453.39万元。
报告期各期,控股股东迪沙集团均为迪嘉药业第一或第二大客户,迪嘉药业业务、人员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审核重点关注的事项。迪嘉药业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独立性瑕疵,涉及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
此外,迪嘉药业还存在退货会计处理信息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完整披露内控不规范事项的情形。
迪嘉药业IPO失败再次提醒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在冲刺IPO过程中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 石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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