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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诉讼引发大热议:物业履行管理义务必须要有“执法权”吗?
来源:大众新闻·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5-11-17 15:45:51  

“你已被移出群聊。”这条消息出现在济南市历下区正大城市花园小区业主陈先生的手机上时,他彻底与小区群“断联”。

在那之前,他曾多次反映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包括:小区内设置的路障导致车辆受损、公共绿地被占用、小区内存在违建、访客车位被私占、房屋维修基金疑似被“假冒签字”提取等。

随后,陈先生将小区的物业公司——济南正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正大物业”)告上法庭。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他难以接受——在其提出的多项诉求中,仅有一项得到支持。

对于一审判决,陈先生表示自己有很多地方不能理解,近日已向有关部门提起了检举。而该案主审法官则婉拒了经济导报记者的采访要求。

路障致车损,物业被诉多项管理失职

陈先生是正大城市花园小区的老业主,买下这套房子已经近十年。

2019年3月的一天,他驾车行驶至小区内部道路拐弯处时,车辆轮胎因一处路障设施受损。他为更换车辆轮胎和胎压传感器直接花费了1450元,轮毂亦有损伤。

陈先生认为,物业在小区内部道路拐弯处设置较高的路障设施,不仅没有设置警示标识,也没有对阻挡道路视线的植物进行及时清理和修剪,属于失职行为,直接导致他的车辆轮胎受损,应当赔偿其2050元的经济损失。他还要求物业移除可能危及行人的路面障碍。

除路障外,他还在起诉书中列明多项问题:违章建筑长期存在、公共绿地被占、访客车位被业主私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被违规提取等。

陈先生称,部分业主违规擅自占用公用部位和设施。物业没有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变相纵容了更多的业主侵占公共部位,损害了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其他业主的利益。

他认为,物业应该履行管理职责,恢复小区内被第三人违规侵占的公共绿地、访客车位并拆除违章建筑。

对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陈先生更是提出质疑。他称,“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假冒我签字,非法领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且未向业主公开维修基金的使用去向。”

他要求正大物业赔偿因假冒其签字给他造成的房屋维修基金损失1万元,并公开提取房屋维修基金的手续以及使用用途的相关资料。

此外,陈先生认为,因他多次向正大物业提出意见和建议,直接导致正大物业将他移出业主群,“损害了我作为业主的基本权利,剥夺了我获取物业管理相关信息的权利。”陈先生说。

他要求正大物业向其道歉、请其重新加入业主群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面对上述指控,正大物业辩称,该公司从未在服务小区内设立危险障碍,更未给陈先生造成任何损失。

关于违章建筑,正大物业称,“首先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我公司没有权利进行,其次我公司从未允许过违章建筑的存在。最后,如果真正存在认定了的违章建筑,我公司没有资质直接拆除,但会将配合相关拆迁部门进行合法的拆除。”

至于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况,正大物业辩称,该公司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况在举证环节予以说明,该公司的使用情况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仅支持清理车位,其余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陈先生失望。

在路障问题上,法院认为,陈先生仅提交750元微信聊天记录中转账记录及无客户名称的700元收据,无法证实其实际损失2050元。且陈先生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车胎毁坏为路障导致,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路面障碍为正大物业设置。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陈先生仅提交其车辆损失时现场照片及视频,未举证证实目前该障碍物仍存在,故对于其要求正大物业移除路面障碍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建与绿地侵占问题,法院认为,陈先生主张的违章建筑拆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其要求正大物业拆除违章建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陈先生主张的恢复第三人侵占公共绿地,未明确侵占公共绿地位置,故法院不予支持。

唯一获支持的是:要求正大物业清理其他业主侵占的6号楼前的访客车位。

至于维修基金,法院认为,陈先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正大物业假冒其签字的相关文件及其实际损失,无法证实陈先生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且在庭审中正大物业已提交房屋维修基金的手续以及使用用途的相关资料,故对陈先生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踢出群聊”,法院认为,根据陈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实“小雨宝宝”(微信名)将其踢出群聊,无法证实该群聊为正大物业建立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小雨宝宝”为正大物业职工,且该项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收到判决书后,陈先生情绪复杂。他称,自己向法院提供了小区违建的视频、照片、济南市人民政府对小区违建认定的公告、电话录音、财产受损照片、微信对话等。

陈先生称,为调取物业支取房屋维修基金的申请材料,其受托律师前往当地房管局作了申请,但未获房管局配合提供。为此,陈先生当庭还提交了请求法官调取相关支取材料的申请。但从事后看,法官并没有接受其申请。

他说,因其房屋维修基金账户资金的支取申请人是物业公司,因此,他要求物业提供其房屋维修基金支取的手续,但物业公司只提供了小区巡查记录。物业公司始终拒绝提供其要求的材料。

维护小区秩序和环境,是物业权利还是义务?

作为第一批入住该小区的业主,陈先生入住之初就与当时的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部分内容见下图片)。《协议》对小区的违背《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物业应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同时,在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章节中,约定物业到对小区内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陈先生也对自己的败诉极为困惑,认为物业的理由纯属胡搅蛮缠,推脱责任,他认为:

第一,维持小区的秩序和环境,是业主和物业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物业公司义务,至于如何实现该义务,是物业公司的责任。

第二,根据协议约定,而且物业公司也清楚,对于违规行为,可以提交相关部门处理,而不是自己有执法权才能处理,显然物业公司并未向有关部门寻找解决,只是对自己责任进行推诿卸责,如此在造成了小区的违建遍地。

第三,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没有资质,所以不能清理违章建筑等行为的逻辑成立,那么以后如遇到电梯损坏等问题,物业公司是否也可以以自己没有“特种设备维修资格”为由,来推卸责任。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找有维修资质的公司来维修。

第四,济南市政府公布的有关正大城市花园违建清单,已经表明小区内存在“违章建筑”,这也足以说明物业公司前期没有履行约定的管理义务。

陈先生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他本人参与了庭审,但并未看到“在庭审中正大物业提交的房屋维修基金的手续”,他认为判决书的表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提交业主签字清单。

在街头采访中,一些居民表示,现在许多小区的物业,为了防止有人乱停车,在小区内部大量放置石墩、安装防护桩以及护栏。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物业又拒不承认是他们设置的,业主权益很难维护。这些居民认为,物业公司具有对小区管理义务,对这些长期大量存在的石墩、防护栏,有义务告知业主是谁安装放置的。

这起民事纠纷也暴露出小区物业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责任缺位、信息不透明及监管不足、权利义务边界不清等深层问题。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 孙罗南)




编辑: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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