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下称“青岛金融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国有大行旗下的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下称“中银三星保险青岛分公司”)和该行即墨分行的2名员工因“收受合同约定外利益”和“给予合同约定外利益”行为双双领罚,中银三星保险青岛分公司更是因“销售人员薪资不真实”被处以罚款12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文件显示,中银三星保险青岛分公司法人业务部时任代理制销售人员王某因“给予合同约定外利益”行为,被青岛金融监管局处以警告处罚。 与此同时,某国有大行即墨分行工作人员李某被查获“收受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处罚。 此外,青岛金融监管局还查获中银三星保险青岛分公司存在“销售人员薪资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公司被处以罚款12万元处罚,该公司法人业务部时任负责人郭亮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处罚。 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银行员工之间的“合同约定外利益”行为,或涉嫌商业贿赂。据媒体报道,某保险公司河北省一家支公司为促使金融机构积极为其代销保险产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张某、郑某、郭某研究决定,以给予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现金或物品、组织旅游等激励措施来达到目的,并由郭某负责实施。该公司共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馆陶县分公司等4家金融机构行贿现金及物品超过22万元。 经查,上述款项经某保险公司该支公司时任经理张某同意后,由乔某从虚列后报销费用里支出。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该支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对其判处罚金20万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保险公司为了推动业务发展,在代理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私下给予银行网点或银行员工现金、实物、旅游等奖励,这就是“给予合同约定外利益”行为。监管部门曾在有关处罚决定中明确,账外支付手续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对此,律师认为,若保险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银行员工行贿,如支付现金、额外回扣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保险公司财物,如额外返点、现金回扣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受贿金额大小,将面临最高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