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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股份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4-7-30 10:11:25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威龙股份(603779)7月29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被出具警示函的分别是公司和朱秋红(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白璐(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和孙砚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山东证监局在监管中发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披露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威龙股份、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威龙股份原控股股东王珍海签定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2023年8月21日,威龙股份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024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 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就同一事项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威龙股份直至2024年4月23日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朱秋红、总经理孙砚田、时任董事会秘书白璐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威龙股份及朱秋红、孙砚田、白璐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威龙股份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责任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编辑:史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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