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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4-4-10 16:01:22  

  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近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印发《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告》的通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探索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措施。

  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入“瘦肉精”“肾上腺素”“阿托品”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依法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史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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