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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缩短上市周期!挂牌后可立即申报上市,北交所明确这一标准
来源:券商中国   加入时间:2023-9-7 11:23:35  

  北交所企业申报上市的周期大幅缩短。

  近日,北交所公开表示,优化北交所企业申报上市要“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这一政策调整引发市场广泛关注。记者获悉,北交所近日向券商下发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标准。

  北交所表示,自进入创新层之日起,发行人可以向北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要统筹考虑时间。对于有意愿在挂牌后立即启动发行上市申报的申请挂牌公司,保荐机构可以与发行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充分沟通,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资深新三板评论人周运南向记者表示,此举可以进一步缩短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等待的时间,提升上市效率。

  进一步明确执行标准

  9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在优化发行上市制度安排方面,证监会表示,将充分发挥新三板持续监管优势和规范培育功能,优化新三板挂牌公司申报北交所上市的辅导备案要求,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

  随后,北交所公开表示,优化“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执行标准。明确发行条件中“已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允许挂牌满12个月的摘牌公司二次挂牌后直接申报北交所上市,进一步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市场成本、明确各方预期。

  更进一步,北交所向券商下发通知,明确了“挂牌满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

  通知表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规定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当为“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为更好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利用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融资发展,降低融资成本,现就有关执行标准明确如下:“连续挂牌满12个月”是指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时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对于摘牌前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公司,在二次挂牌后,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时无需再次挂牌满12个月。

  通知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在具体执行时,应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发行人“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为: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日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已满12个月。

  其次,对于摘牌公司,“摘牌前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具体执行标准为: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日至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已满12个月。

  再次,自进入创新层之日起,发行人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要统筹考虑挂牌时间、财务报告有效期、审核及回复时间等因素,协助发行人合理确定申报时间。

  第四,对于挂牌尚未满12个月但符合其他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将通过公开问询等形式告知发行人做好上市委员会审议准备工作,保荐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申请中止审核等工作。

  第五,对于有意愿在挂牌后立即启动发行上市申报的申请挂牌公司,保荐机构可以与发行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充分沟通,统筹做好挂牌推荐与发行上市保荐尽职调查、申报文件编制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最后,鼓励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用好申报前沟通咨询、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等机制安排,切实提高项目申报与审核质效。

  缩短上市周期

  上述政策如何具体解读,对企业北交所上市有何影响?资深新三板评论人周运南向记者表示,上述实际上是有两条政策。

  周运南称,首先是对于新挂牌的企业而言的。以前,企业想要到北交所上市,要从新三板挂牌的第一天算起,一直到满12个月之后,才能开始向北交所申请上市。现在不同了,比如现在可以在挂牌满6个月之后就申请上市,一般从申请到上会可能是五六个月的时间,所以差不多到上会时就满12个月了。这样,企业申请上市的周期就可以缩短几个月了,提升上市效率。

  “其次,对于已经摘牌重新挂牌的企业而言,此前的政策是需要再重新挂牌满12个月。现在不用了,之前的挂牌记录也可以算进去,把以前的挂牌时间算上,所以部分挂牌时间较长的企业在重新挂牌后就能直接申请北交所上市了”,周运南表示。

  优化发行底价制度披露要求

  上述北交所的通知还优化了发行底价制度披露要求。通知表示,发行人在有关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将“发行底价”统一披露为“以后续的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

  “发行底价”披露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尽快履行有关发行底价调整程序。即日起,尚未申报的,应当完成调整后申报;已经申报尚未经上市委会议审议的,应当在上市委会议审议前完成调整;已通过上市委会议审议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注册前完成调整。

  9月1日,北交所表示,调整信息披露要求,不再要求发行人提前确定发行底价,发行人可将后续询价或定价产生的价格作为发行底价,进一步提升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水平,促进一二级市场平衡发展。

  据悉,发行底价为北交所公开发行特有的制度,初衷为保护老股东权益。其中,发行人需在审议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定价方式、发行底价或价格区间。而底价的确定依据,则包括股价、定增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等等。(来源:券商中国)




编辑: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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