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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济南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3-6-16 16:04:20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

  《办法》明确,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办法》明确,业主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未设共用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共用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

  已售公有住房按多层住宅不低于20%、高层住宅不低于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优先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从业主房屋账户列支。

  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相关业主房屋账户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支付分摊费用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补足。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直接支付分摊费用。

  《办法》明确,物业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因维修、更新和改造所产生的下列费用可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维修项目工程成本支出;

  (二)招标、监理、检测、评估和造价咨询等费用支出。

  但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和计划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商品房业主表决应当采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办法》表示,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违规信息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联合惩戒的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或因业主未按照规定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史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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