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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资市场!山东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3-5-31 14:42:59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化肥作为粮食的“粮食”,不仅关系粮食安全,更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2023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农资市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菏泽市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丁继峰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12月31日,成武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县丁继峰农资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11.9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4日,成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县丁继峰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将化肥抽样后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2022年10月10日,检验报告显示该化肥总养分与氧化钾不符合GB/T2163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成武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底购进该不合格掺混肥料(20-15-5)15吨,涉案货值4.98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成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烟台市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阳市俊荣农资销售服务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及转移查封财物案
  2023年2月3日,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俊荣农资销售服务店销售伪造厂名、厂址的复合肥料及转移查封财物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10.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1日,根据举报线索,莱阳市市场监管局对莱阳市俊荣农资销售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店内销售的复合肥料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地址系伪造厂名、厂址,执法人员对上述复合肥料予以查封。2022年11月3日,当事人将莱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封的复合肥料擅自转移。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擅自转移查封物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莱阳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氮钾锌硫肥案
  2022年12月22日,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氮钾锌硫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6.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亿丰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氮钾锌硫肥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肥料总铊项目不符合GB 38400-201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不合格氮钾锌硫肥共计35吨,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4.06万元,违法所得3325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氮钾锌硫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德州市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禹城市十里望镇学峰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3年2月10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禹城市学峰农资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没5.0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1日,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中心对禹城市十里望镇学峰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某品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10月13日,检验报告显示该复合肥料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禹城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局。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18吨,涉案货值4.88万元,违法所得1875元。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禹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台儿庄区益丰农资商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案
  2023年1月18日,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台儿庄区益丰农资商行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对台儿庄区益丰农资商行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复合肥料总养分含量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涉案产品生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复合肥料5吨,涉案货值1.9万元,违法所得30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潍坊市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市丰嘉农膜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案
  2023年4月28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州市丰嘉农膜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罚没2.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州市丰嘉农膜厂生产的地膜进行监督检查。经查,青州市丰嘉农膜厂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mm的农用地膜,该地膜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规定:5.1.1厚度—地膜的最小标称厚度不得小于0.01mm的要求。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地膜共计1.22吨,货值1.07万元,召回0.1吨,违法所得122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编辑:史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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