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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融合、创新履职,临沂检察机关有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3-5-29 17:58:34  

  记者 刘慎平

  5月29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临沂市检察机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能动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有多名未检干警获得表彰奖励,其中兰陵“春蕾”未检团队带头人宋炎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品牌引领,能动履职,提升未检司法办案质效

  全市检察机关以“沂蒙未检”品牌为引领,立足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创新能动履职,持续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今年以来,全市未检部门坚持“零容忍”态度,重拳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市公安局协商会签《关于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的办法》,制定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工作规范。加大对强奸、猥亵、拐卖儿童及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全市未检人员将及时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持续提升办案质效。

  加强涉案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既用心帮教涉罪未成年人,又全力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可能促其改恶向善,同时也坚持宽严相济,做到宽容但不纵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均开展社会调查,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68次,进行考察帮教114人次,及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更加注重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积极开展检察司法救助,主动协调教育、民政、卫健、司法行政等部门提供复学就业、经济帮扶、身体康复、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救助。对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被害人群体给予重点关注。今年以来共向未成年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7万余元。

  多维发力,融合履职,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

  深化统一集中办理,坚持系统式、发散式、串并式审查,从刑事案件中发现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做强未成年人民事检察。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同步开展家庭监护状况评估,对于确需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精准评估、准确适用。今年以来共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9件。开展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继承、抚养、人格权纠纷等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做优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突出重点,加强精准监督和类案监督。聚焦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营业性娱乐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侵害残疾儿童合法权益、校园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集中、规范办理一批案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3份,推动解决本地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

  做实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加强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行全流程审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必查”相结合,避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押到底”。会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监管活动监督,做好在押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常态化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聚合资源,创新履职,促推“六大保护”联袂发力

  借助市院检察长任组长的市委平安临沂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优势,积极协调推动15个成员单位全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更加积极融入家庭保护。加强与妇联、关工委等部门的协作,依托全市11个家庭教育指导团队,构建起涉案未成年人“调查评估—专业指导—跟踪回访”全链条全流程式家庭教育指导模式。今年以来,制发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300余份,开展家庭教育指导114场次。

  更加主动融入学校保护。加强检校合作,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深入推进“法治教育进乡村进职校”专项行动,积极参加市关工委宣讲团,进一步落实全环境立德树人“千人万场”宣讲活动。全市检察机关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78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4000余份,受众52万余人。

  更加扎实融入社会保护。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打造“数字未检”新模式。深入分析办理的个案特点和规律,建立数字模型,筛查出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线索,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积极引入社工组织、志愿者、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力量,实现检察机关与专业社会组织的多元链接。与临沂市慈善总会分会签订《关于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救助的合作意向书》,建立长效机制,作为司法救助的有益补充。

  更加全面融入网络保护。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依法严厉惩治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或者成年人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编辑: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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