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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将实施十大禁渔期制度,多举措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3-4-24 13:54:59  

  记者 李元春

  4月24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邀请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新贝,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高文祥、市海洋发展渔业局渔业渔政科副科长高兆明,共同介绍滨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工作情况。

  据介绍,依法保护渔业资源,是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重要工作。实施禁渔期制度,开展增殖放流,有利于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在今年伏季休渔期间,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将依法开展伏季休渔执法和增殖放流。

  伏季休渔涉及滨州渔船作业海域为渤海、黄海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按农业农村部公告为准执行。休渔作业类型是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按照要求,所有休渔渔船于5月1日12时前进入船籍港或指定渔港停靠休渔,切实做到“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港规范”,全面落实“防火、防风、防盗、防汛”管理措施,确保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越界捕捞、使用“三无”涉渔船舶以及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违规活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外交大局和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秩序。

  船籍港休渔管理制度。所有休渔渔船(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到渔船船籍港或所属地自然港湾停靠休渔,除经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批准外省异地坞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省停靠休渔。

  转港申请批准制度。渔船坞修原则上在本县(区)范围内进行,需异地坞修的,要逐级申请审批,并报有关渔政执法机构备案,且异地坞修时限(不含往返途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

  智慧化监控管理制度。沿海县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伏季休渔24小时监控值班制度,充分利用山东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山东省近海海域小目标雷达监控系统及自建信息化平台,实时严密监控各类渔船停港及出海状况。

  渔业执法协作制度。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联合公安、市场、工信、海警、海事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做到执法海域陆域港域全覆盖、无死角。

  船厂巡查制度。对辖区船厂实行巡查制度,全面核查船舶修造企业建造、维修、销售等台账,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建造审批、报备等制度。

  集中看管制度。沿海各县(区)至少建立1处违法违规渔船集中扣押点。对查获及其他部门移交的违法违规渔船,依法进行扣押或采取禁止离港措施,扣押期满后伏季休渔还未结束的,继续采取禁止离港措施,9月1日12时前不得解除离港限制。

  统一处罚标准制度。对查获的违法违规渔船,严格落实海查陆处规定,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处罚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和《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行刑衔接制度。加强与海警、公安等部门的执法协作配合,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互通共享情报信息,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坚决移交海警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健全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和使用等制度,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回溯管理。所有渔业执法案件必须通过山东省渔业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办理。

  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市局对群体性违法违规、重大涉外或安全生产、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社会影响恶劣等案件,将进行挂牌督办,必要时邀请公安、海警等部门参与。

  2019年至2022年,滨州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累计投入7328.75万元,共放流23.58亿单位水生生物,超额完成省级任务2.6亿单位生物量。放流品种为本地品种,其中海水放流品种为中国对虾苗种、半滑舌鳎苗种、海蜇苗种、梭子蟹;淡水放流品种为鲢鳙鱼、鲤鱼、草鱼。

  2023年,市海洋发展渔业局将继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在滨州近海和城市水系放流半滑舌鳎、中国对虾、草鱼等苗种6亿单位生物量以上。




编辑:史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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