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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济南拟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和期限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3-2-8 11:03:02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集意见,拟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水电气热配套设施验收(备案)证明、档案移交证明,完成公共维修资金缴存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认筹金、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与现行办法相比,《监管办法意见稿》拟对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调整,由“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分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终止”,调整为“至取得水电气热配套设施验收(备案)证明、档案移交证明,完成公共维修资金缴存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终止”,这对防止楼盘烂尾进一步上了“保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行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管办法意见稿》则进一步提出,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装修标准、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信息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予以载明。
  此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发生较大变化。《办法》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规划地上18层以下(包括18层)按照建设项目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小区内配套费用3000元/平方米执行;规划地上18层以上按照建设项目基础(正负零)以上平均建安造价、小区内配套费用3300元/平方米执行,精装修的项目,监管标准增加800元/平方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验收,单体竣工验收备案,取得水电气热配套设施验收(备案)证明、档案移交证明,完成公共维修资金缴存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预售项目只有在完成最后一个控制节点后,开发企业才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手续。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监管银行应当按照通知单终止监管。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二分之一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70%;取得《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5%,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8%;取得水电气热配套设施验收(备案)证明、档案移交证明,完成公共维修资金缴存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监管终止。
  济南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定为AAA级企业,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AA级企业,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
  符合高星级绿色建筑、高星级健康建筑、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各拨付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降低10个百分点。
  具备或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拨付节点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规划总层数二分之一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60%;取得《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25%,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低于10%。
  对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定金、首付款等预售款已经存入监管账户的,预售人在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中提交解除合同退款申请,主管部门系统登记后,出具监管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通知单办理退款手续。
  此外,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手段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调整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
  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史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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