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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9月21日,《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5章53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提到,规范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3条),并作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规定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较大的区域和单位,应当制定存量消减计划、分阶段改进和消纳计划(第2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责任(第31条),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第32条)。
条例对省外固体废物转入我省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运抵的固体废物进行核实;发现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审批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省外移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13条);规定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和实际贮存、利用、处置能力,并明确了有关禁止性行为(第14条);对接受单位违反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第46、47条)。
条例突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发生重大改变事项的,应当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调整,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33、50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并补充完善了相关内容(第34条);对实验室、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防治责任作出规定(第35条);规定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在终止或者搬迁前,应当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防止污染环境(第38条)。
条例注重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第4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方案(第8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第1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协调配合机制(第16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区域合作(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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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史飞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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