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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旅厅拟出新规:具备这些情形,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来源: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   加入时间:2022-5-26 15:26:20  

  5月25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发布《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省文旅厅起草了《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125244168@qq.com,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日。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承诺和信用评价等活动。

  文化市场主体包括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艺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等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人员。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从事旅行社经营服务、A级旅游景区经营服务、旅游住宿经营服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导游等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信用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依法行政、保护权益、审慎适度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第四条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信用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拟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统筹推进信用联合奖惩;

  (二)组织起草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开展信用监督检查;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省厅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

  (五)负责指导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六)负责建设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负责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开展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工作;

  (七)开展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诚信文化建设,指导组织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规范的组织实施,开展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和共享工作,组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诚信文化建设、信用信息分析与监测、信用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认定为失信主体的会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行业自律措施,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

  第五条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补充完善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有关工作。

  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和山东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六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职责采集相关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采集。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等用以识别、记载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四)从业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奖惩的信息;

  (八)信用评价结果信息、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信息;

  (九)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十)其他反映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与应用

  第七条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行业主体信用评价,制定发布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方法、标准和指标体系,建设省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归集、上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所需的信用数据,依申请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公共信用产品和行业信用产品的落地应用。

  第八条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我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依据,结合行业主体自行上报数据,按照各行业主体信用评价规定(另行制定)的分类标准,构建信用评价模型。

  第九条信用评价周期为当年11月1日至下一年10月31日。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十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山东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

  (1)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2)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3)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机构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十一条信用结果以政务共享方式推送给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鼓励各部门在评优评先、人员招聘、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积极利用信用评价结果,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第四章 失信主体认定与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应组织法律专家、文化和旅游专家、行业代表等组成法律风险评估专家组,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四)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一)因欺骗、故意隐匿、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的,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三)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行政处罚的;

  (五)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情形。

  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一)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但尚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

  (三)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

  (四)拒不配合投诉处置、执法检查,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12个月内受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两次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12个月内第3次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定:

  (一)告知和送达。经法律风险评估后,对拟认定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送达《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二)陈述与申辩。当事人在被告知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认定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三)认定。符合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经专家评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决定与送达。认定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认定部门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轻微失信主体认定决定书》并送达。

  在作出决定前,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约谈督促,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赔偿补偿义务、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因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七)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八)因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九)因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二)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各类市场主体查询,供其在市场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五)导游、领队因被吊销导游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因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自处罚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出境旅游业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将失信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供其在相关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参考使用;

  (四)在行政奖励、授予称号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3年,对轻微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1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第十七条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通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等渠道公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信息通过山东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与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渠道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等渠道实现本辖区的信息公示和共享。

  第六章 信用承诺

  第十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等工作中应当规范使用审批替代型、主动公开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应用,将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信息记录,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山东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主动面向社会作出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或者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一条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有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培训记录、纠正失信行为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认定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核查。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线上、书面、实地等方式检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约谈或者指导。

  (四)决定。认定部门应当自核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信用修复或者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修复。认定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失信主体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信用门户网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需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或地方政府信用网站规定和流程进行修复。失信主体修复信用后,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程序解除失信主体相关管理措施。

  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山东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责任追究等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约定进行,并确保信息安全。




编辑:f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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