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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10起,“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2-5-21 5:04:08  
  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2022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查处11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曝光力度。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案 2022年3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没款合计54.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2021年9月,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对青岛绿森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将部分厂房、设备租赁给青岛崂友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生产包装饮用水,并向其出借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淄博惠鑫燃气有限公司中埠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2年3月8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惠鑫燃气有限公司中埠分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9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惠鑫燃气有限公司中埠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已充装完毕的63只液化石油气瓶无有效期内检验标志,且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气瓶的充装和检查记录。经检验机构检验,上述63只气瓶均判废,遂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
  滨州市滨城区赛德生肉经营部经营未经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2022年3月7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赛德生肉经营部经营未经检疫牛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00元、处15万元罚款、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8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执法抽检时发现,滨城区赛德生肉经营部经营的牛肉磺胺类(总量)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未经检疫,其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伪造。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牛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三项的规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济南市长清区同心艺宸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3月,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市长清区同心艺宸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根据举报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济南市长清区同心艺宸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非学科类美术教育培训经营活动中,以微信公众号宣传及印制发放《考高分来顶峰》宣传册和《零基础也能学艺术》宣传折页形式发布宣传教育培训招生信息,包括历年高分率、雄厚的师资力量及校区硬件设施等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宣传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固定客观证据,同时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内容进行了公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菏泽市牡丹区鲁久五金电料经销经营部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案 2022年4月7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牡丹区鲁久五金电料经销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4月7日立案。
  根据群众举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牡丹区鲁久五金电料经销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购进包装成卷的无标签电线电缆,加贴其它标签后对外销售。现场查获涉案电线电缆4020卷,加贴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16家电线电缆生产企业标签共31270张。经初核,涉案货值60余万元,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菏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山东阿美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2月14日,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阿美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食品经营活动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山东阿美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自建网页及微信公众号中,发布“阿美尔酵素”产品广告,标注“抗衰老、保肝护胃、修复神经止痛”等字样,并宣称阿美尔酵素适应治疗高血压、心脏病、心肌梗塞、血管硬化、麻痹中风、脑出血引起的半身不遂、痛风、风湿病、坐骨神经痛、羊角风等多种疾病。上述广告系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并负责发布,网站及公众号由当事人自主运营。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阿美尔酵素”系一款普通的预包装食品,没有治疗疾病的功能。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的违法广告,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寿光市育百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POP”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6日,潍坊市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对寿光市育百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犯“POP”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农膜104312.5平方米,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4日,根据举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对寿光市育百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有标注“POP”字样的黑白膜共计17包。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育百寿POP”和“育白寿POP”字样的农业用塑料膜(黑白膜)产品,共309195平方米,已销售204882.5平方米,违法所得16390.6元。“POP”商标是上海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2月13日。办案过程中,当事人不能提供与“POP”相关的商标注册证或授权证明。经调查,某公司的“POP”注册商标系列塑料膜产品及其产品质量在市场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育百寿POP”和“育白寿POP”字样的农业用塑料膜(黑白膜)产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备从轻减轻情节,2022年1月6日,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4月24日,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根据交办线索,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北京升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与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签订了《观澜府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约定为观澜府项目地块住宅小区安装升华牌电梯共31台,并免费质保24个月。2020年12月当事人在高新区后崔庄社区设立电梯维保站点,负责上述31台电梯的维保工作。2021年12月7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后崔庄社区维保站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维保单位未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记录,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临沂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无棣嘉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控释肥料案 2022年1月,滨州市无棣县市场监管局对无棣嘉农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3元、罚款2.7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滨州市无棣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购买的控释肥料存在质量问题。经委托检验检测机构抽样检验,涉案控释肥料总养分、总氮、有效磷和钾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购进某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控释肥料3.5吨,单价2375元/吨,支付货款8265元。5月底,涉案控释肥料已全部销售给农户,销售平均价格为104元/袋,货值总金额为9048元,当事人获利783元。当事人销售的控释肥料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且4项检验指标均不合格,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滨州市无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
  德州市陵城区金沃土粮食收购部使用计量器具作弊装置案 2022年4月27日,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德州市陵城区金沃土粮食收购部使用计量器具作弊装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10580.4元、罚款142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6日,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德州市陵城区金沃土粮食收购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SCS-15型计量器具加装了作弊装置,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单位使用计量器具作弊装置按1.2元/斤收购小麦8817斤,总计10580.4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计量违法,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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