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    原创    山东    公司    金融    山东国资    智库    鹰眼IPO    热点    好品山东    证券    消费    楼市
山东财经网 >> 热点
注意!这些情形拟认定为哄抬价格从重处罚!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加入时间:2022-5-12 9:07:4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5月11日消息,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点内容如下: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散布生产、进货成本信息的;

  2.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的;

  3.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的;

  4.散布捏造的涨价信息的;

  5.散布的信息虽不属于捏造信息,但使用“严重缺货”“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6.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7.捏造、散布可能推高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应当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2月1日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fujian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新闻推荐
 
·> 这些地区间铁路旅行时间大幅压缩!回家更快了!
·> 世界首个!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突破400万件
·> 91家公司排队备案境外上市 港交所和纳斯达克成热门选择
·> 1月16日A股收盘:大金融股异动,带动指数飘红!
·> MLF超额续作,一季度降准降息仍有可能
·> 深股通新增2只宽基ETF,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创业板优质企业
·> 首部“银发经济”政策文件出台!这些板块有望受益
·> 沪深交易所发出38份纪律处分,释放“严监管”信号
Copyright @ 山东财经网   地址:济南市泺源大街2号 大众传媒大厦F24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