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近日联合印发《对关于青岛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方案的批复》,同意青岛市提出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方案。 《批复》要求,作为国家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城市,青岛要不断完善排污权交易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强化技术支撑,加强交易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开展。 据悉,根据青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部门印发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如下: 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青岛市确定的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种类、数量与期限以及相应的征收标准,在向政府缴纳排污权使用费后取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取得排污权。根据规定,试点期间,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化学需氧量(COD)为4500元/吨·年,氨氮(NH3-N)为6000元/吨·年;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分别为:二氧化硫(SO2)为3600元/吨·年,氮氧化物(NOx)为3600元/吨·年,烟尘为300元/吨·年。试点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征收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行业调整系数为:造纸、印染、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系数1.5;其他项目系数为1。 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试点期间,排污单位在青岛市排污权交易机构通过市场公开方式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出让底价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确定,交易成交价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格。政府出让储备的排污权指标或者回购排污权指标的,其价格参照上述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现有排污单位出让、抵押无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应向政府一次性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其征收标准按照取得该排污权时政府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执行。 实行排污权交易明码标价。青岛市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在单位门户网站和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政策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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