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通知,将对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通知显示,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疫情防控措施费在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一般计税:3.98%,简易计税:4.21%)计算,该费用属于总价措施费,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采用平方米价格包干、固定价格包干等计价形式的建设项目,参照费率标准确定费用。
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不宜随意降低此费用。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期延误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顺延合同工期。
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人员被隔离停工的,其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发包方承担的比例不宜低于50%。
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合理分担,发包方承担的比例不宜低于40%。
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发承包双方应积极通过办理签证等方式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费用,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承包双方应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开展复工复产,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和信用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