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4月29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下发通知,将调整物业服务用房规划配置比例。
通知表示,根据《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人工作用房、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业主议事活动用房等办公用房以及经营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的面积按照千分之三比例配置,用于经营的面积按照千分之二比例配置;但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均为非住宅的,只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比例配置办公用房;
(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位于地面以上、独立成套、相对集中,并进行简单装修,能够独立使用,具备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信以及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和独立通道。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二层,但配置电梯和单独建设的除外;
(三)设备层(间)、地下室、车库(棚)、门卫室、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计入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分期开发建设的,首期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后期建设应当按照标准配齐物业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工作用房应当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建筑面积不得低于二十平方米。
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自5月1日起,建设单位新申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的,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按上述规定执行。
5月1日前,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调整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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