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贯彻〈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将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根据《实施意见》,以市为单位核算,采取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的方式计提,2022年各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7%以上,以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到“十四五”期末土地出让收入1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目标要求。允许市级对所辖县(市、区)设置差异化计提标准。严禁将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建立市县级留用为主、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级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在中央统筹基础上,省财政继续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青岛比例仍为20%),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和财力薄弱县(市、区)乡村振兴。 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提、分散使用的管理方式,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供水保障、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 在中央考核办法规定的支出口径基础上,省财政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核算时计回各市的农业农村支出。继续妥善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允许市县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计算核定。 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禁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考核办法细化考核要求,持续加大各级财政通过原有渠道用于农业农村的支出力度,避免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农投入产生挤出效应,确保农业农村投入切实稳定增加。省委农办将各市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情况纳入对各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省委一号文件”督查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等弄虚作假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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