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为规范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管理,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新办法细化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范围,拟包括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储藏室、规划配建的车位(库)。 与现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范围,对于其保修期满后动用维修资金维修、更新和改造有了保障。在交存标准方面,商品住宅、非住宅物业按照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未设共用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共用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须按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根据本市实际,依法适时调整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新办法与《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接轨,细化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当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电梯故障需立即维修、玻璃幕墙炸裂、地下车库雨水倒灌等九种情况,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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