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雅洁 经济导报记者最新获悉,针对近期部分地区出现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况,3月22日,山东银保监局发布风险提示: 未经批准使用“银行”字样涉嫌违法。未经批准使用“银行”字样,涉嫌违反《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法律规定。 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应立即纠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使用“银行”字样标识,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字样的名称开展宣传。不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单位应及时纠正涉嫌违法行为。《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持续加大释法宣传和督促整改力度。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重要意义。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向辖区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进一步做好释法宣传工作,并将督导和执法相结合,依法协调推进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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