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3月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惠从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惠从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置,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下半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惠从冰利用担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山东省委政法委专职委员、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案件诉讼、执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13.165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惠从冰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其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在政法教育整顿期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构成自首;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上述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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