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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四部门发文,事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2-11-15 16:24:37  
  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11月15日,经济导报记者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发布《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提出多项“鼓励多缴长缴,提高待遇水平”的举措。
  《通知》提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全省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8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各地最低缴费档次高于省定最低标准的,或者最高缴费档次高于省定最高标准的,继续按原标准执行。已经启动缴纳2023年度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市、县(市、区)可以顺延一年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和35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8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引导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给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自行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按照相应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执行。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困难群体代缴身份的,不叠加享受代缴政策。
  参保人应当逐年缴费。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
  落实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适度提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编辑:史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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