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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凡可实现灌溉水量按方计量的,不再实行“以时折水”和“按亩次”模式收费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2-11-8 14:52:31  
  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为深化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规范农业灌溉供水收费行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就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予以通知。
  核定原则
  在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提收益,收益率原则上为0;经济作物以及种植、养殖等用水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微利水平核定,确需提高收益率的,最高不得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
  核定方法
  农业用水原则上按照灌区“骨干水利工程+末级渠系工程”核定终端用水价格。
  自流灌溉区。按照可计量的灌区骨干工程(干、支渠)和末级渠系工程分别核定价格,也可将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工程合并核定价格。
  提(泵)灌区。按照骨干工程(或自然河道)+提(泵)灌区工程核定终端水价。水源为自然河道且无管理主体的,不计提成本;补源区用水价格按照骨干工程水价+灌区工程水价核定。
  井灌区。独立灌区按照不低于井灌区内工程运行维护水平核定;补源灌区按照骨干工程(补源区水源价格)+灌区工程水价核定。
  水费计算
  末级渠系工程计量至村的,终端水费按计量设施节点口门水价和水量计算;骨干水利工程干(支)口以下无计量设施的,终端水费按骨干水利工程干(支)口水价和农作物灌水定额水量计算;补源区应将补源水价计入终端水费。实行“以电折水”的,应测算出水量,明确计量水价和超定额水价。
  凡可实现灌溉水量按方计量的,不再实行“以时折水”和“按亩次”计量模式收费。
  实行分档分类水价
  农业灌溉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实行分档水价,在加价幅度不低于终端水价1.5倍基础上,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分档水价,促进农业节水增效。
  按照经济作物以及种植、养殖等分类、分品种制定用水价格,具体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编辑:史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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