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杜海
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前出具“〔冠〕综行执罚字〔2021〕城-1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冠县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上述处罚决定书显示,山东冠县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该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由此,冠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罚款1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1月6日。
爱企查的信息显示,山东冠县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位于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为苟智钟。公司股东信息显示,苟智忠持股比例为67%,汪洋持股比例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