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和青岛银保监局联合下发通知,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 通知明确,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建设单位(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明确缴纳方式、时限要求,施工单位(投标人)按要求提供已经生效的保证保险合同(保单)的,视同已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 投标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保证保险期限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单位基本账户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额的10%,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期。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证期限应当与缺陷责任期一致。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该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周期。 开展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浮动费率机制,公平开展竞争。同一保险机构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为承包人、发包人分别提供履约和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 通知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筑市场主体采用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保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严禁指定保险机构开展业务,限制竞争;要强化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单的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为保证保险推行提供便利,允许施工单位(投标人)、保险机构采用电子保单等形式进行平台数据推送共享,坚决杜绝以接口费等名义向保险机构收取费用。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8〕11号)、《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9〕18号)和《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质安字〔2020〕7号)同时废止。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