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暖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672号)。 根据《通知》,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关单位可凭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营单位提出申请,专营单位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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