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孙罗南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加快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上述通知强调了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委派和过渡。山东省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总监。应设置而未设置的,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对安全总监考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强化执法检查,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对标,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总监任免情况,确保年底前做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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