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设市场监管重点向事中事后转变,为加强对全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诚信奖惩机制,山东省交通运输厅7月27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据了解,该《评价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了评价原则、管理职责、评价周期、评价内容、评分依据、评价主体、评价程序、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内容,及4个附件——《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查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明确了职责分工。《评价办法》根据山东机构改革的现状和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明确了各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招标)单位主要职责。 明确了评价周期。《评价办法》明确,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明确了等级标准。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省级评价结果应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 明确了工作流程。建设(招标)单位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项目所在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各设区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全部评价工作应于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并在有关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明确了奖惩机制。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C级或D级、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从业单位均作出了明确的奖惩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 该《评价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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