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7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潍坊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王树华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树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处置,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树华利用担任潍坊市委副秘书长、昌乐县县长、昌乐县委书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潍坊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2003年2月至2020年夏天,本人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12.2036万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本人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树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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