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经济导报记者从潍坊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规范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潍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近日印发,自8月1日起执行。根据《办法》,价格联动的范围为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 规定: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等额联动。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小于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其中,1年内城市门站价格多次上调的,销售价格只联动调整1次,其余部分待1年后纳入下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根据《办法》,居民用气销售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上游管道天然气供应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 变动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计算得出)+城镇居民配气价格。 《办法》仅适用于上游门站价格(上游管道天然气供应价格)调整造成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调整额来调整第一档价格,第二、三档价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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