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结合山东价格管理工作需要,新版《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公布。
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时,应当组织听证,未经听证的,定价无效。未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其价格制定或者调整时,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行听证。
本目录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在本目录调整前,法律、法规、规章就定价听证事项做出新规定的,新规定事项自动进入目录。目录自今年6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