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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山东省教育厅发出通知:严打培训机构这一行为!
山东省教育厅发出通知:严打培训机构这一行为!
加入时间:2021-5-25 14:23:54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孙罗南
  来自山东省教育厅网站的消息,5月25日,该厅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作弊行为的通知。
  通知提出,强化监督管理,要督促助考培训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开展法纪教育和考试作弊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形成震慑,让学生充分认识到考试违法违规的严重后果和危害,自觉拒绝和抵制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要指导培训机构加强《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的普法宣传和告知力度,提高诚信守法意识。要通过不同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实名举报的,要做到“凡举必查”;违法行为属实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还强调,突出打击重点。要积极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网信等部门对各类助考培训机构开展摸排,通过查阅证照、寻访学生、网上监督、实地查看等形式,全方位检查其办学资质、业务内容及广告宣传。要重点查处以“保录包过”“保分过线”“考试录取光荣榜”等为噱头开展虚假宣传,严厉打击培训机构组织考试作弊。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售卖作弊器材、诱导考生作弊,不得组织考生使用作弊器材接收答案、参与偷拍试题,不得组织考生作弊和参与考试作弊团伙活动等违法行为。
  通知指出,对组织或参与作弊的培训机构,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行为的,要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要将举办者的失信行为计入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组织或参与作弊的从业人员,要责令培训机构予以解聘;任教教师品行不良,存在上述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依法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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