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5月24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对淄博市高青县高苑路污水管线工程“5·20”事故督办查处。

5月20日,高青县高苑路污水管线工程发生1起疑似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为高青县市政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聪,项目负责人徐聪),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为牟晓岩,项目负责人王志强),施工专业承包单位为济南新德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为南晓宏,项目负责人巩献涛),监理单位为淄博正信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项目负责人孙磊)。
省住建厅要求,从严从速落实处理处罚“六个一律”措施规定,将事故直接涉及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公示警示为全市施工安全风险企业,政府投资和国有主导投资项目应谨慎委托建设任务,直至事故结案处罚执行完毕;责令事故项目全面停工整顿,将涉事国有企业情况通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
同时,立即启动对涉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由事故所在地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由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负责)和对监理等单位资质动态核查。6月7日前,将核查结果及行政管理措施实施情况报省住建厅。及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若干意见有关规定以及部门职责,对责任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按上限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实施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