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为做好新形势下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下称“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服务,提高保障水平,近日出台的《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办法》对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的身份、休养时间、休养机构等进行了明确。《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根据《办法》,短期休养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上述人员中,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优先。 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应无精神疾病、癫痫病、传染病、危急重病且能生活自理。对不能参加短期休养的优抚对象,优抚医院组织医疗巡诊时应优先安排。 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时间,厅直属荣军医院每期不少于30天,市属优抚医院每期不少于15天。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坚持本人自愿、家属同意、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同一优抚对象不得连年安排,且一年内不得安排两期。 《办法》规定,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年度计划制定及计划落实督导;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确定短期休养优抚对象人员名单,并组织协议签订和优抚对象出入院接送等。优抚医院应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期间的医疗、护理、生活、教育、娱乐等服务标准和流程。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期间,一般不批准回家探亲。确因特殊原因要求提前离院的,由其亲属来院签署安全返程协议后接回。返程费用由优抚对象本人负担。 优抚对象短期休养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院治疗的,优抚医院应及时组织转院。由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转院后的相关工作。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优抚对象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相关医疗保障规定办理;转院后发生的陪护等费用由优抚对象个人负担。 《办法》明确表示,要建立优抚对象短期休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把关不严、重复安排休养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在全省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时作减分处理;对因管理不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优抚对象意外伤害、走失等情况的优抚医院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办法》还鼓励有条件的光荣院和其他养老机构,利用多余床位为优抚对象提供短期休养服务,每期休养时间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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