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杜海
日前,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2021〕综合执法第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山东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据悉,山东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的学府佳苑7号楼施工中,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罚款1万元。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
经济导报记者获悉,去年11月9日,山东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因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被沂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