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石宪亮 4月7日,证监会公布同意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津荣天宇”)等4家企业的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这4家企业将陆续刊登招股文件,进行公开发行。值得关注的是,在发行注册环节,证监局曾问询了津荣天宇实际控制人历史上的兼职及入股行为是否符合当时的法规要求,公司在《回复》中表示,上述行为均存在不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情况,但是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形成的。 招股书显示,公司董事长孙兴文、董事闫学伟、董事副总兼董秘云志、董事韩凤芝四人为津荣天宇的实际控制人,赵红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戚志华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上述人员均有在国有企业任职的历史。 津荣天宇在对证监会的回复中表示,孙兴文、云志在津荣有限任职及或兼职期间仍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或从国有企业离职未满三年,故二人的行为不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对于投资入股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在回复中表示:闫学伟、韩凤芝、赵红及戚志华于2004年6月公司成立前从国有企业离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于2004年12月12日开始施行,若法规在发布后将适用范围追溯至自法规发布之日起从国有企业离职尚未满三年的人员,则闫学伟、韩凤芝、赵红及戚志华于2005年3月及2006年12月对津荣天宇两次增资系其从国有企业离职后三年内进行,不符合上述法规;孙兴文、云志当时仍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或从国有企业离职未满三年,故前述二人在国有企业任职期间及从国有企业离职后三年内向津荣有限增资的行为不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显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津荣天宇及其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认为,孙兴文、云志、闫学伟、韩凤芝、赵红及戚志华前述增资及孙兴文、云志、任职及兼职行为虽不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但基于前述津荣有限2004年成立时的特殊历史背景、2005年津荣有限股东天和机电退出后的相关历史情况、孙兴文、云志、闫学伟、韩凤芝、赵红及戚志华的前述行为不属于以权谋私、损害国有企业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或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相关行为未受过处分或处罚及相关规范情况、相关单位出具的确认、认可或无异议意见的情况,以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前述相关人员的行为不存在造成股权持有瑕疵或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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