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保洁,月薪1850元。早9:00~晚5:00,周休一天。”近日,沈阳市浑南区一家跆拳道馆发布招聘启事,用人单位竟不知上述招聘内容已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辽宁省2019年公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然而记者采访发现,部分企业利用延长工作时间的方法,稀释劳动者“最低工资”,规避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3月25日《工人日报》)
现实中的不少事情,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最低工资”的事情上,也是如此。对政府部门来说,出台最低工资标准,充满制度善意,只可惜,一些善意被违法企业无情地“稀释”“消解”了。比如,为了规避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一些企业采取延长工时、剔除福利待遇等方式来应对。这样的做法,不只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更是对法律法规的不尊重。
根据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按合同约定时间从事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最低劳动报酬。”第十三条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稀释”最低工资,都是违法之举,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惩戒。可惜的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现实生活中,最低工资被“稀释”的现象,还是客观存在的。一方面,最低工资权益被“稀释”的劳动者,大多是保洁员、保安员、环卫工等工种,这些行业的从业者整体法律素养是比较缺失的,甚至搞不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权益被侵害也不自知,这间接助长了一些违法企业的气焰。另一方面,对劳动者来说,就算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因维权成本比较高,很多劳动者选择放弃。
对这样的尴尬现实,我们不能熟视无睹,更应反思这背后的真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正措施。一则,要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幅提升企业违法的赔偿金;二则,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也可以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倒逼其安分守法;三则,还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如采取缩短工资支付周期来“止损”等等。只有各方多措并举,形成治理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起更加良性和谐的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