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一名自称在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工作16年的员工,实名举报中国人寿黑龙江嫩江支公司总经理存在保费造假,骗保套钱谋取私利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2月24日晚间,中国人寿发布公告称,近日该公司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支公司前员工张某某通过自媒体进行网络实名举报。公司高度重视,已成立专门调查组赶赴当地开展全面调查。记者梳理发现,被举报人曾因虚列费用被银保监警告并罚款。同时,其在去年已经不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的负责人。
员工实名举报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大量造假
微博名为@兔宝宝1988z的用户在举报信中称,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总经理孙小刚,为了完成公司保费任务,套取奖励,达成自己的职务晋升,将长期理财保险产品编造成1年定期储蓄产品,欺骗客户购买并承诺给客户高额利息,逼迫员工造假,帮他套取奖金,累计收取虚假保费1000多万元,套取公司奖励等非法所得200多万,套取奖金至今下落不明。
该用户表示,其是中国人寿保险嫩江支公司的在编员工张乃丹,2003年入职,工作了十六年,一直负责个险部财务报账和综合管理。并自称因举报公司领导,已被公司打击报复开除。
张乃丹还表示,2019年其曾向中国银保监会实名举报《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领导孙小刚造假贪污问题》。举报均被查证属实。问题包括:1.“长险短做”骗保客户,套取高额奖励,给客户保单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2.虚假增员,虚挂人力套取公司奖励及费用;3.虚列费用,作假账套钱。她还表示曾多次向黑龙江银保监局、黑河银保监分局举报。
举报信中称,孙小刚每月都让伪造客户签字,冒领高价礼品;伪造客户参加公司客养旅游和其他活动的签字,套取客养费用;还编造各种支出理由、伪造假凭证套公司钱,公司也一直在私自收取营销员各种门票钱,用来举办客养和报告会等活动。并表示公司给的客养费、说明会等费用都被领导中饱私囊,每年有近400多万的费用去向不明。
同时,举报信中还指出,公司为了达成增员指标,套取队伍建设费用和达标奖励。他们下任务逼迫员工和销售人员办理假增员,公司还从系统中调取客户身份证,伪造单位证明和签字,为其办理虚假入司和给营销员做经济担保等,还私开银行账户用于交易保单佣金和公司奖金。虚假增员每年有200多人,套取的各项奖金几百万都被领导中饱私囊。
对此,中国人寿回应称,正在调查核实。记者多次致电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了解情况,均无人接听。记者私信该张乃丹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被举报人曾遭银保监警告并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
记者注意到,2019年5月6日,黑龙江银保监局开具的黑银保监罚决字〔2019〕51号显示,因虚列费用,责令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改正,处罚款10万元,给予孙小刚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给予鲁志纯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2019年12月,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再次因虚列费用被黑河银保监分局被罚款10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孙小刚在2018年4月到2020年7月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孙小刚在去年已不是嫩江支公司负责人。2020年7月13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孙小刚不再担任法人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孙小刚此前接受采访时称,之前和张乃丹曾因工作问题存在矛盾,张所说的经营上不妥当的问题当地银保监局也有相关处理。至于个人贪污问题,孙小刚表示,当地纪检委曾对他进行过调查,已经有调查结果,具体情况可以询问当地纪检委。记者致电嫩江纪律检查委员会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纪委的工作的都是保密的,不能对外透露。
举报人曾与被举报公司对簿公堂
张乃丹在举报信中还提出,2020年曾因名誉权纠纷与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对簿公堂。
庭审截图
据嫩江法院公开信息,2020年7月20日,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诉被告张乃丹名誉权纠纷一案。案情简介显示,张乃丹曾是原告单位职工,自2019年1月2日起,张乃丹无故旷工,原告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被告返岗,张乃丹始终未向单位反馈任何理由并拒绝返岗。故原告诉至法院。
根据该案裁判文书显示,嫩江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张乃丹在网络平台发表的文章内容对该公司名誉权造成了侵害,张乃丹向各大网站发表文章的行为是属于公民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且张乃丹所陈述的文章关于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与嫩江支公司有违法违纪三项内容,经省银保监局查实了虚列费用一项,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罚款,所以张乃丹并没有造成对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嫩江市人民法院驳回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诉讼请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张乃丹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此后,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不服判决,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以其认为该案没有上诉的必要,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认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综合整理于中新经纬、中国证券报、嫩江市人民法院、中国银保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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