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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金融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加入时间:2021-2-19 9:30:5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中国政府网公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此前,关于非法集资的整治办法,一般都是由部委发布的,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制度,能够发挥一定作用,但是总的来说效率比较低,威慑力不够。此次出台《条例》,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上升到行政法规的层面,法律层级更高,权威性更强,威慑力更大。《条例》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应职责,使打击非法集资的行为更加有法可依。 

  企业名禁乱用金融等字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历经1个多月时间,《条例》正式对外发布。 

  据了解,《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作出下列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二是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三是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指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新规明确清退资金来源 

  实际上,近年来银保监会多次召开会议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出相关工作部署和安排。去年7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召开2020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年中工作座谈会,座谈会提及,受经济下行叠加疫情影响,多年累积的非法集资类存量风险可能加速暴露,一些新的风险苗头开始聚集冒头,必须高度重视。 

  《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条例》还明确了对非法集资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惩处标准。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清退资金来源方面,《条例》指出,包括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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