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12月15日,经济导报记者获悉,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通知,提出建立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暂按每人每年115元标准筹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分别承担100元、15元。 此次通知提出,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全部纳入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正常享受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符合长期护理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筹集,实行按年缴费机制,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个人合理分担,探索通过财政补贴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人员缴费给予适当资助,接受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助。起步阶段参保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划转,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中划转。 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暂按每人每年115元标准筹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分别承担100元、15元。2021年度按11月30日参保人数一次性筹集,2022年度不再筹集,2023年起每年1月按上年12月31日参保人数一次性筹集。统一缴费日以后的新增参保人员当年度不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护理保障水平及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通知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 链接: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待遇政策 (一)失能评估。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通过长期护理保险照护需求等级评估。评估及待遇认定工作由省医保中心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可支付评估费用。 (二)保障方式及内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方式分为医疗专护、医养院护、居家护理。 医疗专护(简称专护),指定点机构开设医疗专护区,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医疗专护的服务内容,参照执行职工医保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医养院护(简称院护),指定点机构开设医养院护区,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居家护理(简称家护),指定点机构定期指派医疗或照护人员,为符合家护准入条件的参保人员定期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等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三)待遇水平。参保人员提出护理需求评估申请,评估符合要求且在评估有效期内,可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支付比例为90%,个人负担10%,个人负担部分可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的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 (四)待遇衔接。参保人员在享受专护期间,不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等应由职工医疗保险支付的待遇;在享受院护、家护待遇期间,参保人可同时享受门诊慢特病、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五)不予支付的范围。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已享受相关护理待遇,以及应由第三方支付的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资金不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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