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曹凤芹 近日,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对此前的试行政策进行了评估和升级,切实为外国人来山东工作提供便利,吸引和集聚更多的外国高端人才来山东创新创业。根据《措施》,今后,外国高端人才来山东工作将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升级后的《措施》,突出了大力集聚外国高端人才和支持引进急需紧缺外国专业人才。扩大了外国高端人才认定范围,允许外国高端人才兼职,持有外国人才签证人员免办工作许可,同时,允许用人单位为外国高端人才聘请外籍家政服务人员。支持引进急需紧缺外国专业人才,对急需紧缺外国专业人才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山东创新创业。 《措施》新增了鼓励高质量发展先行先试的有关措施。鼓励自贸区、上合组织示范区等先行先试,允许创业期内的外国人才通过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申办许可,允许持有永久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且可登记为内资企业,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措施》进一步优化外国人才服务流程,包括进一步放宽工作及居留许可期限、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工作许可审批时间等。此外,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并完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异常名单制度。 附件一 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深化国际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为外国人来山东工作提供便利,吸引和集聚更多的外国高端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集聚外国高端人才 (一)外国高端人才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 (二)扩大外国高端人才认定范围 40岁以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作为优秀青年人才认定为外国高端人才,并可按程序申办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1.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主要成员(前3名); 2.具有高水平大学(以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名单为准,下同)博士学位的。 (三)允许外国高端人才兼职 外国高端人才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市级以上外国专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在辖区内兼职工作(兼职需与本职工作有相关性)或自主创业,无需重新办理或变更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工作许可注销后,兼职一并失效,如有需求可按规定重新办理工作许可或兼职。 (四)持有外国人才签证人员免办工作许可 持有外国人才签证(R签证)人员免办工作许可。对在华停留180日期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可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延长。 (五)允许用人单位为外国高端人才聘请外籍家政服务人员 已获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高端人才,用人单位可为其聘请1名外籍家政服务人员,通过用人单位为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办理与外国高端人才相同期限的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或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二、支持引进急需紧缺外国专业人才 (一)放宽学历、年龄限制 为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吸引更多外国专业人才来山东工作,对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计点积分60分以上的专业人才、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外国人,可不作学历、年龄限制。 (二)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山东创新创业 允许在中国境内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平均成绩百分制不低于80分、等级制不低于B+/B)或在高水平大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毕业生,毕业一年内来山东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工作或自主创业。 三、不断优化外国人才服务流程 (一)允许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1.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3.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外国人才签证(R签证)人员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4.符合自由贸易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优惠政策的; 5.用人单位符合享有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相关优惠政策的; 6.企业集团内部人员流动的; 7.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 8.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华工作90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境内用人单位聘用的; 9.近5年内,连续在华合法工作1年以上且信用良好的(含1年); 10.审批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情况。 (二)放宽工作及居留许可期限 1.外国高端人才根据其合同可办理最长期限5年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其中,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6倍的外籍人才”申请工作许可,暂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外国高端人才准入,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工作许可并纳入诚信管理。 2.外国专业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延期时根据合同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超过60岁的,办理许可及延期给予不超过1年。其中,以“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籍人才”申请工作许可,暂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按照外国专业人才准入,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时核验纳税证明,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其工作许可并纳入诚信管理。 3.其他外国人员在办理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许可时,首次许可期限不超过1年,延期时根据合同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 (三)简化申请材料 1.曾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再次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工作资历证明、学历认证等材料可以采用承诺制。 2.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再次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学历认证等材料可以采用承诺制。 3.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变更、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护照原件。 4.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免去纸质材料核验环节,在外国人办理工作许可证时一并核验。 5.简化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现场核验环节纸质材料,只需提供原件核验,不再要求提供复印件。 (四)压缩工作许可审批时间 1.外国高端人才办理工作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外国专业人才、其他外国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审批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 2.已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人员申请延期,审批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 3.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审批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 四、实施鼓励性加分政策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计点积分条件准入时可享受外国人来山东工作鼓励性加分10分: (一)在山东省创办企业的外籍出资人(实际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外国人,以及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 (三)省级财政困难县、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辖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聘请的外国人; (四)企业急需紧缺,在国内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不到的技能型人才; (五)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才有关部门认定的紧缺特殊人才; (六)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聘请的从事科研工作的外国人。 五、鼓励高质量发展先行先试 (一)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范围内,允许外国人才在创业期内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申办最长有效期6个月的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省级以上高新区范围内,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创办科技型企业,可登记为内资企业,与中国公民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审批机构应加强信用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异常名单制度,用人单位和外国人应确保提交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做好各审批机构约谈及事中事后监管的核查工作。对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构有权依法取消行政决定,并暂缓用人单位、代办机构及外国人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业务,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 附件二: 《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教强鲁、人才兴鲁战略,深化国际人才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切实为外国人来山东工作提供便利,吸引和集聚更多的外国高端人才来我省创新创业,省科技厅在对《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修订起草了《外国人来山东工作便利化服务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六个方面,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一)大力集聚外国高端人才。包括外国高端人才来我省工作不受学历年龄工作经历限制、扩大外国高端人才认定范围、允许外国高端人才兼职等。 (二)支持引进急需紧缺外国专业人才。包括对急需紧缺外国专业人才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允许优秀外籍高校毕业生来山东创新创业等。 (三)不断优化外国人才服务流程。包括进一步放宽工作及居留许可期限、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工作许可审批时间等。 (四)实施鼓励性加分政策。对符合省级以上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高新技术企业聘请的外国人等六种情形的,以计点积分条件准入时可享受外国人来山东工作鼓励性加分10分。 (五)鼓励高质量发展先行先试。鼓励自贸区、上合组织示范区等先行先试,允许创业期内的外国人才通过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平台申办许可,允许持有永久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审批机构应加强信用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异常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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