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中润资源(000506)12月9日晚间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决定对中润资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李明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石鹏、时任董事会秘书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2016年5月,中润资源分别向崔炜、疏小倩、刘家庆、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借款,合计4亿元,截至2016年7月11日,上述借款中有2.75亿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中润资源在借款到期前未能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且上述本金金额占2015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9.16%。截至2017年6月30日,崔炜、刘家庆、国金聚富同意的展期届满,鼎亮汇通的借款也已到期,但中润资源仍未能偿还这4个债权人合计3亿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在该日前取得债权人同意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能清偿事项。这3亿元借款本金占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32%。 对此,证监会认为,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的规定,中润资源应及时披露上述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中润资源未对上述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4月27日才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时,中润资源在2016年7月11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多次发生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逾期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 对此,中润资源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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