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决定进一步降低我省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自今年12月15日起执行,疫情期间有效。 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单检收费标准下调为35元/人次(含检测试剂),10人混检和5人混检收费标准统一下调为1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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