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雅洁
日前,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最新获悉,山东汽车服务商开展的汽车保险业务将列入信息化监管。
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公告称,根据山东银保监2021年13号文件要求,汽车流通行业企业开展的保险专业中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按照《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开展自查、整改、备案工作。自查报告包括问题台账、整改责任人员及整改完成时间等内容。整改工作最迟于2022年1月底全部完成。
山东省汽车流通协会表示,对2022年2月1日后仍不符合《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允许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同时,对违反《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将对该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合作保险公司予以查处。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2021年1月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下发《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转发至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遵照执行。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汽车流通行业企业开展的保险专业中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仅是《办法》所明确的监管对象的一部分。
《办法》所称的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包括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办法》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自主开展信息化工作。信息系统应全面、准确、完整地记录管理业务、财务和人员等情况,确保信息系统记录管理的数据与真实业务经营情况一致。如业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业务协议、保险业务详细情况、客户信息、相关凭证和其他业务情况等;财务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财务总账、科目明细账、应收应付、会计报表、发票等;人员管理系统能够记录并管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入职离职、用工合同、执业登记、人力薪酬、培训和奖惩等情况。
对于信息安全,《办法》指出,保险中介机构收集、处理和应用数据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经允许或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收集、使用、提供和处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个人信息。
对于信息时效,《办法》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各保险业务环节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业务明细数据录入信息系统,如同时涉及财务、人员事项应同步完成财务和人员明细数据录入。系统数据应至少保存五年,系统日志应至少保存六个月。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监管要求通过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监管事项、报送监管数据。
《办法》强调,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工作。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设置信息化部门或信息化岗位。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应按照本办法外包要求实施有效管理。
对于监管时间表,《办法》予以明确,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