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公布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的通知》,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和组织评审,确定以下 34个地区为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邢台市,辽宁省大连市、营口市,吉林省四平市,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江苏省常州市、淮安市、扬州市、昆山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济宁市、德州市、新泰市,河南省漯河市、南阳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重庆市巴南区、江津区、铜梁区,云南省保山市,陕西省延安市。 通知要求,上述地区要充分认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探索创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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